《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6月30日公布。这份涵盖了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方方面面的文件,提出了大量可操作的具体支持措施。
个人所获救灾款项免征所得税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基金支出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意见》明确,对于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意见》提出,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灾区居民房贷利率下限调为基准利率0.6倍
《意见》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保证灾区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意见》对实施就业援助和提供社保补贴也做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