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有了衔接新政策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提高了发放标准。”这是近日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传来的利好消息。
据了解,我市原有一至五档发放标准分别为120元、140元、170元、200元、228元,新发放标准进行了提高:一档、二档提高10元,三档提高20元,四档提高25元,五档提高42元。新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我市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参保人员、参保时间有了新的规定。今年7月1日前征地的应保对象,按应保必保的要求,在2009年3月31日前办结参保手续。从今年7月1日起,被征地的应保对象,按即征即保的要求,一次性办结参保手续。
与此同时,我市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政策。参加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的农民,以自谋职业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3780元,作为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由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一次性享受3780元政府补助。两者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